什么是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的对外投资p>根据《事业单位会计准则》,外商投资是指事业单位以货币资金、实物和无形资产等方式对其他事业单位的投资,包括债券投资和其他投资。《准则》规定,以实物或无形资产形式进行的对外投资,机构以固定资产对外投资的,应当按照评估确认的价值入账,借记“外商投资-其他投资(评估价或协议价)”,贷记“公款-投资基金”;同时,借记“固定资金”贷记“固定资产”(账面价值)
(1)分录形式不同于外商投资的其他投资方式。如债券投资、实物投资、无形资产投资、货币投资等,借方为“外商投资”,贷方为资产账户。债券投资:购买债券时,借记“外商投资-债券投资”,贷记“银行存款”;同时借记“企业基金普通基金”,贷记“企业基金投资基金”。如果是无形资产投资,则将第一项的贷方改为“无形资产”;如果是外商投资固定资产,则第一个分录的贷方为“企业资金”,即净资产的主体。会计的目的是反映经济活动,为经济活动的管理和运行提供方便,但表述不当已成为促进经济活动管理和运行的反作用力(2)从分录的内容看分录的内容,没有必要把“固定资产”和“固定资金”放在一起。理论上,前者反映资产,后者反映权益。如果取消固定资金,固定资产的核算将变为单表核算。而行政事业单位只能使用固定资金作为对应账户。但与行政单位不同,事业单位具有多渠道收入来源、多用途支出的特点,可以采用权责发生制核算。因此,在行政单位的会计核算中,固定资产和固定资金的数额必须相等,但在事业单位的会计核算中,不一定相等,如固定资产的融资租赁,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的增值税一直计算到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中。但实施增值税综合“转型”后,增值税由生产型增值税向消费型增值税转变,简化了征收计算,提高了征收管理效率,计算税款并不复杂。但是,一年后,如何区分固定资产的应纳税额,如何根据每项增加的固定资产价值计算进项税额,销项税额的基数是多少。以“外商投资”为基数,也可将实物投资(计算销项税)和货币投资(不含增值税)计入“外商投资”;如果我们以“商业基金投资基金”为基础,这个科目包含了许多其他会计科目。如果按照第二点来计算,我们就不能清楚地计算税收了,针对事业单位固定资产对外投资会计处理中可能存在的问题,笔者提出如下建议:(1)改变分录,不将固定资产与固定资金“捆绑”在一起,但借记“外商投资”按经济业务性质,贷记“固定资产”,余额按“业务资金-外商投资”计算,同时借记“固定资金”,贷记“经营性资金-外商投资”(2)固定资产账面价值不含增值税机构以固定资产对外投资,一般纳税人借记“外商投资-其他投资(评估价或协议价)”,抵减“固定资产(账面价值)”和“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差额计入“经营性基金-投资性基金”;同时借记“固定基金(账面价值)”,贷记“企业基金投资基金”。当机构为小规模纳税人时:借记“外商投资-其他投资(评估价或协议价)”,贷记“固定资产(账面价值含税)”,差额计入“机构资金-投资基金”;同时,借记“固定基金(含税账面价值)”和贷记“企业基金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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