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代位追偿权概念
代位追偿权是保险基本原则之一。保险人代理被保险人向第三者行使请求赔偿权力。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取得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代位追偿权产生原因
代位追偿权产生原因主要有三种:
(一)侵权行为。由第三者的故意或过失致使保险标的遭受损失。
(二)合同责任。第三者违约造成保险标的损失。
(三)不当得利。由第三者的不当得利产生的民事责任引起的代位追偿。
二、代位追偿权实现的条件是什么
代位追偿权实现的条件:
1、必须投保相应的财产损失保险;
2、被保险财产的损失是由第三者造成的;
3、造成的损失属于保险责任且在保险期间;
4、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向保险人提出索赔;
5、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将向责任索赔的权利转让给保险人。
三、代位追偿权的法律依据
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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