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条件
内地居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前往香港或者澳门定居:(一)夫妻一方定居香港或者澳门的;可同时申请偕行未满十八周岁的子女;(二)十八周岁以上、未满六十周岁,其在香港或者澳门定居的父母均六十周岁以上且在香港或者澳门无子女,需要其前往照顾的;(三)六十周岁以上且在内地无子女,需要投靠在香港或者澳门定居的十八周岁以上子女的;(四)未满十八周岁,需要投靠在香港或者澳门定居的父母的;(五)香港或者澳门永久性居民子女;(六)有其他特殊情况需要前往香港或者澳门定居的。
二、办理材料
申请人本人用签字笔如实填写完整并签名,字迹工整、清晰。
用A4纸复印,内容清晰、完整,交验原件,留存复印件。
用A4纸复印,内容清晰、完整,提交复印件。
用A4纸复印,内容清晰、完整,提交复印件。
三、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1.登录广东省公安厅出入境政务服务网()点击“网上预受理”;
2.申请人按提示填写所需的申请,并提交申请,系统自动生成预受理号;
3.申请人按预约时间到办证大厅提交材料及采集指纹进行受理后凭受理回执交费;
4.申请材料受理成功后,通过审批、制证后按申请人选择方式(速递或不速递)等待取证。
窗口办理流程
1、申请人通过新丰县出入境管理科办证窗口提出申请,根据要求提交申请材料。
2、受理民警对申请人进行必要的询问,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如:申请表填写是否完整、清晰,符合要求;申请人交验的相关证件、证明是否真实有效、齐全,符合要求;提交的复印件与原件是否一致;申请人是否具有《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或者澳门地区的暂行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情形等。
对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要求的,应当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应当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发现疑点的,受理后应及时进行核查;申请人具有《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或者澳门地区的暂行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一)、(三)项规定情形的,受理后应当在审查情况中注明;不符合本规范第四条规定的申请条件的,不予受理。
3、对初审符合条件的材料进行审查,在10天内作出审查决定,审查通过的上报韶关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科。
特殊环节
无
四、办理地点
新丰县丰城大道东283号
五、办理时限
60(工作日)
六、办理机构
新丰县公安局
七、办理费用
二?新版前往港澳通行证收费标准仍按现行收费标准每证50元收取
八、法律依据
《内地居民前往香港或者澳门定居审批管理工作规范》(2009年)
全文条款全文内容
《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或者澳门地区的暂行管理办法》(1986年)
第五条内地公民因私事前往香港、澳门定居,实行定额审批的办法,以利于维护和保持香港和澳门的经济繁荣和社会稳定。
《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或者澳门地区的暂行管理办法》(1986年)
第六条内地公民因私事前往香港、澳门,须向户口所在地的市、县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或者澳门地区的暂行管理办法》(1986年)
第十二条经批准前往香港、澳门定居的内地公民,由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发给前往港澳通行证。持证人应当在前往香港、澳门之前,到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注销户口,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前往香港、澳门。
文章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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