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办理抵押登记的,不影响抵押合同的效力,抵押合同是依法成立的就有效力。但是对于不动产和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
一、土地抵押登记需要提供哪些材料
土地抵押登记需要以下材料:
1、不动产权证书;
2、抵押合同;
3、双方当事人的身份证明;
4、借款合同;
5、其他抵押物没有任何法律瑕疵的书面文件。
根据《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抵押,应当按照规定办理抵押登记。
第三十六条规定,抵押人到期未能履行债务或者在抵押合同期间宣告解散、破产的,抵押权人有权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抵押合同的规定处分抵押财产。
因处分抵押财产而取得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的,应当依照规定办理过户登记。
第三十七条规定,处分抵押财产所得,抵押权人有优先受偿权。
二、抵押权何时生效,抵押权的生效时间怎么认定的
依据不同性质的物设定的抵押权,有必须经登记后才能生效和自双方签字后生效两种抵押合同。
1、法定必须办理登记才生效的抵押合同为以下五种:
(一)以无地上定着物的土地使用权抵押的,应去核发土地使用权证书的土地管理部门办理抵押登记;
(二)以城市房地产或者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应去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部门办理抵押登记;
(三)以林木抵押的,应到县级以上林木主管部门办理抵押登记;
(四)以航空器、船舶、车辆抵押的,应到运输工具的登记部门办理抵押登记;
(五)以企业的设备和其他动产抵押的,应到财产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抵押登记。
2、以其他财产设立抵押权的,抵押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但未办理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三、抵押权设立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抵押权设立的基本原则如下:
1、房地产抵押原则上采用登记要件主义,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
2、对于动产等其他财产,采用登记对抗主义,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法律规定,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建设用地使用权、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和正在建设的建筑物设定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签订抵押合同但未办理抵押登记的,抵押合同有效成立,但抵押权尚未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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