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交通事故赔偿由谁赔偿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二、交通事故赔偿后,对方再追究怎么办
交通事故达成调解书后,事故双方都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由交管部门调解赔偿,并非解决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争议的必经程序,也不是诉讼的前置程序。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争议,当事人可以请求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也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经交通管理部门调解,当事人没有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后不履行的,当事人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调解协议不具有法律上的强制力,履行靠双方自觉,若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各方当事人都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鉴于上述规定,若对方反悔并起诉至人民法院,当事人可以把交通事故调解书当做证据提交给法院,由人民法院依法审理。
三、交通事故赔偿案件怎样取证
交通事故赔偿案件由当事人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取证,像医疗费,出示医院的治疗费发票。误工费可以要求单位出示工资收入证明,然后医院出具误工时间证明,其他的也是这样取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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