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参保缴费
在校学生儿童于每年9月份由所在学校(或托幼机构)统一办理参保缴费;2013年度筹资标准为每人每学年310元,其中个人缴纳30元,政府补助280元;
低保家庭或重度残疾学生儿童个人不缴纳医疗保险费。
温馨提示: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前,先确认是否已参加政府其他形式医疗保险,请勿重复参保。
二、医疗保险待遇期限
学生儿童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期为2013年9月1日至2014年8月31日。
三、医疗保险待遇规定
(一)支付范围:参保学生儿童享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住院、特殊疾病门诊和普通疾病门诊医疗待遇。
(二)支付标准:参保学生儿童一个待遇年度内住院、特殊疾病门诊和普通疾病门诊医疗,发生符合医保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统筹基金最高支付11万元。
住院统筹基金支付标准
医院级别
住院起付标准
(元)
起付标准以上至最高支付限额以下,
统筹基金支付比例
普通
学生儿童
低保重残
学生儿童
普通
学生儿童
低保重残
学生儿童
三级
二级
一级
社区
乡镇卫生院院
1、在哈医大一院、医大二院、医大四院和黑龙江省医院住院就医,统筹基金支付比例相应降低三个百分点。
2、一个待遇期内第二次住院起付标准降低10%,多次住院的执行第2次住院起付标准。
3、精神疾病患者在专科医院住院,不设起付线,统筹基金支付85%。
4、异地转诊和非定点急诊住院,起付标准和个人自付比例相应提高20%。
5、参保居民连续缴费三年以上的,自第三年起,住院医疗费用统筹基金支付比例在原基础上每年提高一个百分点。
特殊疾病门诊统筹基金支付标准
医院级别
住院起付标准
(元)
起付标准以上至最高支付限额以下,
统筹基金支付比例
普通
学生儿童
低保重残
学生儿童
普通
学生儿童
低保重残
学生儿童
三级
二级
一级
社区
乡镇卫生院院
肝、肾脏移植术后抗排异门诊治疗实行定额管理,术后2年以内和2年以上的,每个待遇期内统筹基金支付分别为6.3万元和4.9万元。肝、肾移植术后明确诊断有并发症,其辅助用药治疗在原肝、肾移植术后抗排异补助最高支付限额不变的情况下,可将该补助最高支付限额20%内的费用,用于并发症辅助用药治疗。统筹基金支付标准按照肝、肾移植抗排异用药相应标准执行。
普通门诊医疗的统筹基金支付标准
一个待遇年度内在本人选定的门诊定点医院进行门诊医疗时,发生符合普通门诊医疗支付范围的200元(含200元)以内的药费及心电图、黑白B超、胸透、血常规、尿常规、便常规的诊疗项目费,统筹基金支付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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