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离婚时存在的误区:
一、“青春损失费“赔偿误区。
二、“我不同意离就别想离”。
三、小孩抚养误区——抚养费和抚养权。
四、离婚了就别来找我。
五、只要找到了对方有婚外情的证据,自己在诉讼中就会占主动。
适合诉讼离婚的情形都有哪些
我国的诉讼离婚适用于以下三类离婚纠纷:一是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另一方不同意离婚的;二是夫妻双方都愿意离婚,但在子女抚养、财产等离婚后果问题上不能达成协议的;三是夫妻双方虽然都自愿离婚并对子女抚养、财产等离婚后果达成协议,但未依法在中国内地办理结婚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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