缺席判决的适用情形有:
1、原告不出庭或中途退庭按撤诉处理,被告提出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2、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
3、法院裁定不准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
4、无民事行为能力的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
5、在借贷案件中,债权人起诉时,债务人下落不明的,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公告传唤债务人应诉。公告期限届满,债务人仍不应诉,借贷关系明确的,经审理后可缺席判决。在审理中债务人出走,下落不明,借贷关系明确的,可以缺席判决。
缺席判决适用什么情况?
1)被告不到庭。经人民法院两次合法传唤,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可以缺席判决。
2)被告中途退庭。被告已经到庭参加诉讼,但是,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又拒不回返的,可以比照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八条规定,予以缺席判决。
3)裁定不准许撤诉,原告仍拒不到庭的,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原告撤诉,如果原告仍不到庭的,可以比照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予以缺席判决。
行政诉讼中,应当审慎适用缺席判决的程序,缺席判决必须在案件事实全部查清的情况下才能作出,同时,还应当充分考虑缺席一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使其不因缺席而受到不应有的损害。
这里有三个需要特别说明的问题:
(1)这里所讲的经合法传唤,是指人民法院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和方式对当事人进行传唤。具体来讲,一是要有传票,二是要把传票送达本人,三是要有送达回证。采用口头、电话、广播等简便方式,或有传票但未送达本人,或没有送达回证的,都不属于合法传唤。
(2)经两次合法传唤,是指合法传唤的次数不得少于两次。若传唤次数少于两次,或其中有一次不是合法传唤,就不能视为原告申请撤诉,或者对被告作出缺席判决。
(3)无正当理由,是相对正当理由而言的,所谓正当理由是指当事人具有不可抗力的原因不能到庭的情况。有的被告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代理人借口工作忙拒不到庭的,属于无正当理由。对于有正当理由不能到庭的,人民法院可以延期审理或者作其他相应的处理,但不能视为撤诉或缺席判决。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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