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如何理解缺席判决
缺席判决是指即使被告没有出庭应诉或者未经法官许可中途退庭,法院依然会作出判决。这种判决叫缺席判决。为了全面维护各方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合法权益,不使诉讼因一方当事人的随意缺席半途而废,并使案件争议依法得到解决。虽然有一方当事人缺席,但是法官在判案时依然要秉公执法,认真审核当事人提交的文书和证据,并使缺席一方当事人的利益得到应有的保护。
二、缺席判决的适用情形有哪些
缺席判决的适用情形有:
1.原告不出庭或中途退庭按撤诉处理,被告提出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2.被告经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
3.法院裁定不准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
4.无民事行为能力的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
5.在借贷案件中,债权人起诉时,债务人下落不明的,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公告传唤债务人应诉。
6.缺席判决与对席判决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三、缺席判决的条件有哪些
缺席判决的条件有:
1.经过人民法院对被告人合法传唤,人民法院要严格地依照法定程序和方式对当事人进行传唤。
2.经过人民法院对被告人两次合法传唤,要经过人民法院对被告人的两次合法传唤,传唤的次数不得少于两次,而且两次传唤都必须合法。
3.被告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虽经人民法院对被告人的两次合法传唤,还要看被告人没有到庭有无正当理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4条规定: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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