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给出的素材,我们可以得知,如果学生在学校受伤,责任应由学校承担。但是如果学校能够证明已经尽到了教育和管理职责,那么学校不承担责任。另外,如果因为学校以外的人员造成人身损害的,由侵权人承受侵权职责;学校未尽有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因此,我们可以总结出这个素材的主要内容是关于学校在学生受伤时的责任问题。
如果学生在学校受伤,责任应由学校承担。但是,如果学校能够证明已经尽到了教育和管理职责,那么学校不承担责任。
如果因为学校以外的人员造成人身损害的,由侵权人承受侵权职责;学校未尽有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学 生 受 伤 谁 来 赔 ? 学 校 是 否 有 责 任 ?
根据《人身损害赔偿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7条第2款的规定,第三人侵权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同时,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对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十岁内)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情况,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对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十岁至十八岁)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情况,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因此,学校在学生受伤方面需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结论:学校在学生受伤方面需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学校需要承担学生受伤的责任。但是,如果学校能够证明已经尽到了教育和管理职责,那么学校不承担责任。同时,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对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十岁内)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情况,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对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十岁至十八岁)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情况,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因此,学校在学生受伤方面需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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