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合伙的股东跑了我可以搬东西吗?
1、合伙的股东跑了我不可以搬东西,这是由于合伙企业成立之后,企业的设备等的资产,需要用于偿还债务。
根据《合伙企业法》第三十八条:“合伙企业对其债务,应先以其全部财产进行清偿。”
2、此外对于此种合伙的股东跑了的情形,该跑了的股东需要对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合伙企业法》
第四十九条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
(1)未履行出资义务;
(2)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
(3)执行合伙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
(4)发生合伙协议约定的事由。对合伙人的除名决议应当书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接到除名通知之日,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被除名人对除名决议有异议的,可以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五十三条退伙人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第五十四条合伙人退伙时,合伙企业财产少于合伙企业债务的,退伙人应当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分担亏损。
二、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什么责任
合伙人对合伙应共同负责。具体分析如下:
1、合伙人对合伙的债务,应按照其出资比例或合伙协议的约定,以其个人财产承担无限清偿责任。
2、在对外关系上,对于合伙债务,各合伙人应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所谓连带清偿责任,是指每个合伙人对于合伙债务都负有全部清偿的义务;而合伙的人也有权向合伙人中的一人或数人要求就其清偿债务的一部分或全部。每个合伙人都负有用自己的全部财产清偿全部合伙债务的义务,而不受各合伙人对合伙财产的出资比例或合伙协议中约定的债务承担份额的限制。偿还了全部合伙债务的合伙人,对超过自己应当承担的债务数额,则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合伙企业一旦成立,各合伙人需要对企业的债务承担的是连带责任,故此即使是在合伙的过程之中某合伙人携带者企业的资跑了,剩余的合伙人依旧需要偿还企业的债务。在债务偿的同时,可以向法院起诉已经跑了的合伙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2006修订):第十章 破产清算 第三节 破产程序的终结 第一百二十三条 自破产程序依照本法第四十三条第四款或者第一百二十条的规定终结之日起二年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按照破产财产分配方案进行追加分配:\n(一)发现有依照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六条规定应当追回的财产的;\n (二)发现破产人有应当供分配的其他财产的。\n有前款规定情形,但财产数量不足以支付分配费用的,不再进行追加分配,由人民法院将其上交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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