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年初,六合居民蒋敏家里要装修,向六合某银行借了8万块钱搞装修。可后来蒋敏几次未按时向银行缴纳贷款本息,为此银行将她告上法庭,要求提前收回剩下未还的贷款本金以及利息、罚息等。
2004年年初,蒋敏家的新房子要装修,可家里拿不出多少钱来,亲戚朋友处又不方便,于是向六合某银行申请了8万元家庭装修贷款,贷款期限从2004年年初到2009年年初,贷款时间近五年,借款时,张红等人为这笔借款提供连带保证。
随后,银行将这笔钱按时借给蒋敏,使她家的装修能够顺利完成。同时蒋敏也开始按月还贷款本息,可到了2008年春天,蒋敏已经累计十多个月未偿还贷款本息,尚欠银行本金达到2万多元,银行将她告上了法院。
法院认为,银行和蒋敏签订的借款合同以及银行和张红签订的保证合同,符合法律规定,为有效合同。对银行要求蒋敏归还尚欠全部借款本息的请求,由于借款合同中约定了如蒋敏发生足以影响其偿债能力或缺乏偿债诚意的行为,银行有权收回部分或全部银行贷款本息的内容,而实际上蒋敏也已经累计多次未偿还贷款本息,故对银行要求蒋敏归还全部尚欠债银行本息的要求予以支持。
对于银行要求张红为蒋敏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不违反法律规定,但是,张红在为蒋敏承担了连带保证责任后,可依法向蒋敏行使追偿权。
据此,六合区法院判决蒋敏于判决之日起十天内偿还欠银行的全部贷款本息以及罚息,张红对蒋敏尚欠的银行贷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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