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非法就业:
(1)未按规定取得工作许可证和工作居住证在中国工作;
(2)超出工作许可范围在中国工作;
(3)留学生违反工作规定学习规定,在本岗位工作范围或期限内超越在中国工作的规定。第四十四条公安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根据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的需要,可以限制外国人和外国机构在一定区域内设立住所或者办公场所;已经设立的,可以限期迁出。 .外国人未经允许不得进入禁区。第四十五条聘用外国人工作或者招收留学生的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有关情况。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现外国人非法入境、非法居留、非法就业的,应当及时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第四十六条申请难民身份的外国人,在难民身份审查期间,可以持公安机关颁发的临时身份证明在中国居留;被认定为难民的外国人,可以持公安机关颁发的难民身份证明在中国居留。第四十七条对中国经济社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或者符合其他在中国永久居留条件的外国人,经本人申请,公安部批准,取得永久居留资格。 .公安部、外交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外国人在中国永久居留审批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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