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侵吞、贪污、骗取或以其他方法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受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国有财物,也构成贪污罪。
非法使用国家资金构成了贪污罪。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自己的职权之便,侵吞、贪污、骗取或以其他方法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罪论。
非 法 占 用 国 家 资 金 罪 如 何 认 定 ?
非法占用国家资金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根据《刑法》第272条,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或者数额较大不退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而根据《刑法》第159条规定,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虚假出资,或者公司发起人、股东违反公司法的规定在公司成立后又将其资本抽回,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虚假出资金额或者抽逃出资金额1%以上10%以下罚金。单位犯该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因此,非法占用国家资金罪包括挪用资金罪和虚假出资罪、抽逃出资罪。
贪污罪和非法占用国家资金罪是两种不同的罪名,前者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侵吞公共财物,后者是指非国有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或抽逃出资。根据《刑法》第272条和第159条规定,挪用资金罪和虚假出资罪、抽逃出资罪都有相应的刑罚。
《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
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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