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合同撤销后是否是可以追究违约责任的
合同撤销后是不可以追究违约责任的。合同被依法撤销后,合同自始无效,就不存在违约责任。受胁迫、欺诈或者乘人之危签订的合同是可以撤销的,但撤销权要以诉讼或者仲裁的方式来行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五十五条【无效、被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无效】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第一百五十七条【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确定不发生效力的法律后果】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二、违约责任免责条款
免责条款无效的一般情形包括:
1.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将免责条款订入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的;
2.双方当事人恶意串通,免责条款损害国家、集体、第三人利益的;
3.免责条款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
4.免责条款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5.免除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所生责任的条款无效;
6.免除根本性违约所生责任的条款无效。
三、违约责任的特点
1.违约责任是合同当事人违反合同义务所产生的责任。
2.违约责任具有相对性。违约责任的相对性,是指违约责任只能在特定的当事人之间发生,合同关系以外的第三人,不负违约责任。
3.违约责任具有补偿性。违约责任,主要是一种财产责任。承担违约责任的主要目的在于补偿合同当事人因违约行为所遭受的损失。
4.违约责任的可约定性。根据合同自愿原则,合同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违约责任的方式,违约金的数额等,但这并不否定违约责任的强制性,因为这种约定应限制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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