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缴依据:国务院令第258号《失业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259号《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城镇企业事业单位职工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失业保险费。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失业人员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本条所称城镇企业是指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以及其他城镇企业。
根据国务院258、259号令,江政发[2000]80号、江政办发[2000]149号,自1999年1月1日起事业单位及其职工纳入失业保险征缴范围。
费率:国务院令第258号《失业保险条例》,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按照本单位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缴纳失业保险费。城镇企业事业单位职工按照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一缴纳失业保险费。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招用的农民合同制工人本人不缴纳失业保险费。
今后缴费基数及费率若有变化,以劳动部门的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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