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1-25日前东莞市出台《关于调整失业保险单位缴费费率的通知》,调整失业保险单位缴费费率,失业保险的单位费率由1.5%调整为0.5%,个人费率继续按现行规定执行不变。失业保险的单位费率下调的1个百分点,划转作地方养老保险的单位缴费。
目前,东莞市户籍的失业人员月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标准按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80%计发;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享受相应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非东莞市户籍的失业人员,2003年7月后的缴费年限,每满一年,计发其失业前月平均缴费工资的16%;2003年7月前的缴费年限,每满一年,计发其失业前月平均缴费工资的23%,剩余不满一年的缴费月数与2003年7月后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东莞市户籍的失业人员再次失业时,核定领取待遇的期限可与上次失业应领取而尚未领取的期限前后合并计算,但最长不能超过24个月有。其中,缴费不满一年再次失业的只能领取上次失业尚未领取完的待遇期限。非东莞市户籍的失业人员,2003年7月前曾享受失业保险待遇、2003年7月后再次失业的,上次失业尚未领完的剩余月数,每剩余一个月有,计发其本次参保至失业前月平均缴费工资的23%。
(金羊网-羊城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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