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夫妻一方侵权行为所产生的债务性质应当按下列规则予以认定:若认定该债务人配偶通过债务人的活动从中受益,那么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若认定该债务人的活动并非为了家庭利益且债务人配偶也未从中受益的,应当认定为债务人的个人债务。
夫妻一方侵权之债能否被执行
夫妻一方侵权之债不能强制执行配偶财产。侵权之债具有人身专属性,不能转让。当侵权人损害他人权利,理应受到法律的制裁。若让配偶承担侵权人的债权之债,将会打破“侵权之债具有人身专属性”原则,有违法理,亦会让其减少甚至逃避法律的惩治,有违情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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