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中夫妻债务如何界定,夫妻共同债务的性质
时间:2024-01-10 02:28:32 378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一、民法典中夫妻债务如何界定

民法典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或者用于家庭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是夫妻共同债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夫妻共同债务】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二、夫妻共同债务的性质

(一)夫妻共同债务责任是一种连带责任夫妻财产是共同共有关系,夫妻双方共同地平等地享有共有财产的各种利益,共同地平等地负担由共有财产产生的各种义务。

对外民事法律关系中,夫妻双方对共同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二)夫妻共同债务责任是一种无限责任夫妻之间的关系具有合伙性,而合伙人对合伙事务产生的债务,必须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同样,夫妻双方对夫妻共同债务必须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换言之,夫妻共同债务,以夫妻共同财产和夫妻各自的个人财产为担保。

(三)夫妻共同债务责任是一种对外责任夫妻双方对共同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是相对于夫妻双方之外的债权人(第三人)而言的,因而是一种外部责任。

依据《民法典》的规定,夫妻共同债务的类型包括夫妻共同意思表示的债务,以一方名义所负,但事后经对方追认的债务,以一方名义所负,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章 家庭关系 第一节 夫妻关系  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n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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