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定,目的就是为了简化办案过程,体现诉讼经济,符合审判实际的需要。但是,简易程序要在确实保障被告人权利的前提下简化。保障被告人的权利,在法庭审理中主要就是要保证被告人有充分的陈述和辩护、以及必要时的辩论。这些程序内容,本条明确规定了下来。需要简化的内容,主要是对于是否讯问被告人、询问证人、鉴定人、出示证据,甚至包括法庭辩论等程序可以根据案件情况掌握。因为简易程序的案件都是案情简单、罪行较轻,且犯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案件,简化了也不会影响到正确定罪量刑。这类案件,实际上被告人对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应当是供认不讳的,实际中人也没有必要每个案子都出庭。因此,本条规定了人民检察院可以不派员出席法庭支持公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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