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本市范围内流动
只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帐户档案,不转基金。其中:
(1)变动工作单位的,个人帐户随同本人转移;
(2)职工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失业的,帐户转至单位所在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失业库;
(3)重新就业的,从就业之月起个人帐户转入新建劳动关系的单位,并由单位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受理审核后,继续记帐。
2、跨统筹范围调动
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个人帐户档案、个人帐户中1997年12月底之前的个人缴费部分的累计本息和1998年1月1日起个人帐户的累计本息;
外地职工调动到本市,如果外地实行养老保险个人缴费晚于1993年1月的或缴费比例低于本市的,在调入本市单位半年内,经本人申请可补缴1993年至1997年按本市规定个人应缴纳的养老保险费本金和利息。补缴基数原则上按本市职工历年平均工资确定。其中,原调出单位已实行个人缴费且缴费基数不低于本市职工历年平均工资60%的,按原缴费基数确定,但不得超过本市职工历年平均工资的200%;补缴比例按本市历年规定的比例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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