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在同一统筹范围内流动时,只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档案,不转移资金。
人员流动跨越统筹范围时,转移方式按以下规定执行:
(1)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档案。
(2)职工调动时已建立个人账户的地区,调动资金数额为个人账户1998年1月1日前个人支付的累计本息加上1998年1月1日起个人账户存款总额。(3)职工调动时尚未建立个人账户的地区,1998年1月1日以前调动、1996年以前工作的职工的调动资金数额为1996年1月1日至调动月底个人缴费累计本息;一九九六年及一九九七年入职的雇员,转拨款项为自工作月份起至一九九七年底的个人累计本息。1998年1月1日以后转出的,转出资金的数额为1998年以前按规定计算的职工个人缴费累计本息,加上按职工工资基数的11%计算的缴费累计本息自一九九八年一月一日起雇员的个人供款。个人账户未设立期间,个人支付部分的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城乡居民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计算。
(4)将年中转入职工的账户金额,只转入本年的主体部分,不转本年应计利息。员工转岗后,按转岗面积计算转岗账户。(五)资金划转不得从划转金额中扣除管理费。
(6)职工调出时,由调出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填写《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人员调出表》(调出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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