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办理经济犯罪案件的若干规定》将于今年6月1日正式实施。该规定将初查名称定位于“立案审查”,对相关要求作出了明确的规定。立案审查工
作涉及面广,容易出问题的地方多,一线经侦民警应认真学习好规定,充分掌握办案程序,从而精确地打击经济犯罪。
首先,严格把握好立案审查的期限和执法告知事项。根据规定的要求,对于报案、控告、举报、自首的立案审查工作,应当在七日内作出决定。其中,对于有控告人的不予立案案件,应当在此期限内送达不予立案通知书;报案、控告、举报人查询案件立案情况的,应随时告知;重大、复杂案件的立案审查期限,经领导批准可延长至三十日,特殊情况可延长至六十日。对于行政执法机关移送的涉嫌经济犯罪案件,立案审查的期限应当在三日内完成。
其次,严格把握好立案审查的手段。一般情况下,立案审查应该秘密进行。具体到立案审查阶段可以采取的手段,规定中对此无明确的界定,只是在第七条指出“可以请有关单位协助调查,或者依照规定的程序采取必要的调查措施”,但对于四项禁止性的措施予以了明确表述,即不得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查封、扣押和冻结。
由于经济犯罪案件的错综复杂性,在很多情况下仅通过书面审查和简单调查根本无法获得作出是否立案决定的必要条件,我认为在立案审查阶段还可以采用询问、查询、鉴定、调取证据四项措施。应引起重视的是,如确需询问被控告、举报对象或向其调取证据的,必须征得对方“同意”,并通过笔录形式加以固定。
三是正确把握立案侦查的四种时机:有基本材料可以表明,“认为存在某一笔或某一次或某一人的犯罪事实”,且通过立案侦查可能进一步获取重要证据;及时立案有利于进一步迅速扩大战果,有效打击犯罪;如不及时立案将可能造成影响社会稳定事件发生或导致被控告、举报对象进行社会危险活动以及对证据、涉案财物等产生不良后果;在规定的最长期限内仍不能获得作出不予立案决定的证据条件的,应予立案侦查。
四是正确应对立案审查中遇到的紧急情况,妥善地予以处理和化解,是每个一线经侦民警应当掌握的基本技能。立案审查期间,常见的紧急情况主要有以下几种:被控告、举报对象被举报人扭送至公安机关;被控告、举报对象准备出境;被控告、举报对象准备携款潜逃或转移财产;被控告、举报对象有串供或隐匿、毁灭证据等行为的。
由于立案审查期间,案件性质尚不明朗,遇到上述这些紧急情况时,侦查人员必须迅速根据掌握的现有证据材料,在向主管领导报告后,立即作出决定。对于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立即采取不同的侦查措施应对相应的紧急情况;对确实无任何证据证明可能构成刑事案件的,应本着罪刑法定的原则,公安机关不得干涉公民正常的经济活动,但应向举报人做好说服和教育工作,避免矛盾激化和转向。
在立案审查或立案侦查的过程中,办案经侦民警还应认真学习相关移送管理规定,按要求区别各类情形,及时将违法线索和证据材料移送各行政执法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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