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是不能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清偿个人债务的。
所谓合伙人个人债务,是指合伙人以个人名义与他人从事各类活动所承担的有关债务,它包括两方面:一是合伙人在加盟合伙企业前所承担的债务;二是在参与合伙企业经营的同时,另外从事其他经营或有关活动时所发生的债务。
合伙人个人财产不足清偿其个人所负债务的,该合伙人只能以其从合伙企业中分取的收益用于清偿。也就是说,合伙人从合伙企业已分配或即将分配的收益中可以用以偿还个人债务。当然这种收益仅限于当期收益,或是作为收益留存于企业暂未分配或已分配而该合伙人暂未领取的财产。
参考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四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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