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代理合同的终止是指合同确定的权利、义务关系不再继续。合同主体之间法律关系消失。不再承担任何责任;保险代理合同的终止形式同样包括自然终止和解除两大类。
1、自然终止。自然终止是指保险代理期限届满时。由于双方不再续订代理合同而使代理权自行终止。合同的法律效力自行消灭的法律事实。
2、解除。保险代理合同的解除是指在保险代理合同有效期限内。合同一方当事人依照法律或约定行使解除权。提前终止合同效力的法律行为。合同的解除是合同一方当事人的意愿。但却是合同双方当事人均享有的权利。保险代理合同的解除可以分以下两种:
(1)约定解除。约定解除是指合同当事人在保险合同订立时约定在某项事项发生时。任何一方都可以行使解除权。使合同效力消灭。例如。在代理合同有效期内。双方已达成解除合同的书面协议。规定如果保险代理人在一定时间内不能完成事先约定的最低数量的代理业务额。则保险人有权行使解除权。解除代理合同。
(2)法定解除。法定解除是指当依照法律规定的解除事项出现时。合同一方当事人或双方当事人都有权或自觉解除合同。法定解除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①由于国家政策、法令、计划的变更使保险代理合同失去依据或合同内容与新的变更相违背。则当事人双方必须自觉解除合同;
②合同当事人的一方因不可抗力而无法履行代理合同的义务或一方关闭、停业、分立、合并。则另一方有权解除合同。
一、保险代理合同纠纷产生的原因
保险代理合同的订立应该是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做到内容具体、文字准确、条款齐全。但是。在合同的实施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往往在主张权利和履行义务时发生争议和纠纷。这些争议和纠纷就会影响合同的顺利执行。并影响代理关系的进一步存在和发展。一般而言。保险代理人与被代理人多在代理手续费、代理权限及违约责任等方面产生异议。引起摩擦并导致纠纷。究其争议的原因。不外乎以下几个方面:
1、代理合同条款文义表达不清晰、不准确;
2、当事人双方对合同条款及有关文字释义的差异;
3、由违约责任或其他责任的归属问题造成的。
二、保险代理合同解释的原则
起因于双方当事人对合同条款文字解释的分歧是合同纠纷的主要原因。保险代理合同也不例外。因此。在处理纠纷的实践中。人们逐渐总结出一套阐释合同条款和文字的国际惯例和原则。这些惯例与原则成为现行协商、调解、仲裁及法院裁决合同纠纷问题的重要依据。代理合同的主要解释原则如下:
1、文义解释原则。文义解释原则是指对合同中的措辞应按该词最普通、最通常的文字含义并结合上下文来解释。在同一合同内出现的同一个词。对它的解释应该是同一的。合同中所用的专业术语应按所属专业部门的标准含义解释。
2、意图解释原则。合同是根据双方当事人自由意志的结合而订立的。因此。在解释时必须尊重双方订约时的真实意图。这种意图要根据合同的文字、订约时的背景、客观实际情况来分析和推定。意图解释只适用于文义不清、用词含糊的情况。如果合同表述清晰。则必须按字面解释。
3、明示优于默示原则。代理行为一般受制于代理合同及社会公德与公认行为规则。合同中规定的条件称为明示条件。社会公德与公认行为称为默示条件。在不违背法律和公德的前提下。当明示与默示条件不一致时。对合同的解释应以明示条件为准。
4、合同变更优于合同正文原则。保险代理合同订立以后。双方当事人会就各种条件的变化进一步磋商并对合同正文予以修订。当因合同变更而产生的修正与原合同内容相抵触时。对合同的阐释应以更正的内容为准。效果合同的变更不止一次。则最近的变更优于先前的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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