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险指南:
需连续缴满6个月,第7个月可享受医疗待遇(缴费次月开始可使用个人账户)
医疗范围:
门诊、住院
门诊待遇:
如您在青岛市社区产生门诊费用的,可直接用社保卡刷卡结算,非报销范围内的费用可用个人账户支付;在青岛市定点一、二、三级医院门诊就医产生的医疗费只能用个人帐户里面的额金额支付,个人账户金额不够的由个人现金支付。每月划入个人账户的金额为:
年龄
不满35周岁
35—45周岁
45周岁—退休人员
退休人员
划入比例
按缴费基数的2.3%计入
按缴费基数的2.7%计入
缴费基数的3.5%计入
按本人养老金的5%计入
注:门诊大病的参保人需持特殊门诊疾病证、专用病历、处方到选择的定点医院就医。医疗费现有个人垫付,医疗年度期满或费用累计满5000元后,与定点医院按医保规定结算。
住院待遇:参保人在青岛市社保定点医疗机构产生住院费用时,持本人身份证、社保卡在医院直接刷卡结算。
医疗报销比例:
类型
地区
医院级别
起付线
报销比例
报销最高额度
普通门诊
青岛
一、二、三级医院
无报销比例,只能用个人账户支付,个人账户余额不足时由您用现金支付
社区
无
无
住院
一级医院
500元
5000元以下:88%
5000元至10000元:90%
10000元至20000元:90%
20000元至最高支付限额:95%
20万元(超出部分由大额医疗补助金支付90%,在一个医疗年度内,大额医疗补助金最高支付20万元)
二级医院
670元
5000元以下:86%
5000元至10000元:88%
10000元至20000元:90%
20000元至最高支付限额:95%
三级医院
840元
5000元以下:84%
5000元至10000元:86%
10000元至20000元:90%
20000元至最高支付限额:95%
注:起付线在一个医疗年度内,第一次住院的,起付标准按照100%执行;第二次住院的,起付标准按照50%执行;第三次及以上住院的,不再设立起付标准。最后核定报销金额由医院或社保局审核。
住院报销额度:
缴费年限
最高报销额度
参保缴费半年以内的
只享受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待遇,不享受基本医疗保险社会统筹金待遇
缴费满半年不满一年的
不超过基本医疗保险统筹金最高支付限额的25%
缴费满一年不满两年的
不超过最高支付限额的50%
缴费满两年不满三年的
不超过最高支付限额的75%
缴费满三年的
不受分段限制
注:多次医疗费发生时间跨上述缴费时间段的,按照一个医疗年度内最后一次结算的终止时间所在的缴费时间段计算支付待遇。
异地就医备案:如您将被公司长期外派需要在外省就医,且在驻外工作时间一年以上的,可选择工作地方的一家公立医院作为定点医院,请填写《青岛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长期驻外人员驻外地医疗备案表,长期驻外人员的工作性质、场所等情况的证明到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办理备案手续。
异地就医报销所需的资料:
1、异地安置人员更换定点医院须满一个年度,申办手续同异地安置备案手续。
2、异地医疗过程如发生多家医院住院费用,须提供各医院间合理的转诊手续。如不能提供转诊证明的,其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不予报销
资料清单
备注
参保人身份证、社保卡
原件
诊断说明书
加盖医院公章
住院病历
入院记录、手术记录、麻醉明细、出院记录、长期医嘱、临时医嘱
住院费用发票
原件加盖医院公章
药品清单明细
加盖医院公章
检查报告单
加盖医院公章
急诊病历、出观记录及处方
急诊观察住院的需提供
《费用审核表
在社保局领取
《医疗费用审核登记回执表
在社保局领取
注:异地安置人员更换定点医院须满一个年度,申办手续同异地安置备案手续;异地医疗过程如发生多家医院住院费用,须提供各医院间合理的转诊手续,如不能提供转诊证明的,其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不予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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