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村委会征用农民土地有没有补偿标准?
征收土地是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征收为国家所有,将集体土地转变为国有土地,在征收土地过程中征地补偿款是由国家对失地农民和集体进行补偿。补偿原则是征用土地的,按照被征用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必须保障失地农民生活水平不下降,长远生计有保障。因此,村委会征用农民土地有补偿,征地补偿标准如下:
国家征收土地的补偿是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有用途进行补偿的,在土地被批准征收之后改变用途的仍然按照原有用途进行补偿
1、土地原属于耕地的按照征收耕地的补偿标准的进行补偿,即前三年平均产值的倍数来确定补偿费;
2、征耕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土地管理法未作明确规定,只是规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用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规定。”
根据土地管理法的基本原则,各省都制定了补偿的相关规定,大致情况是征收耕地以外的农用地,其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按照征收耕地前三年平均产值的若干倍进行补偿,这个倍数会低于耕地补偿确定的倍数。
3、征收集体建设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其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按照征收耕地前三年平均产值的若干倍进行补偿。
4、征收荒地和未利用地的原则上不予补偿。
二、农村集体土地征收及补偿安置流程
1.发布拟征地告知,告知征地信息!
2.调查确定征地面积和地上附着物
3.征询被征收人意见
市、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和乡镇政府就公告内容征询村委会与村民的意见并记录在册,协调解决。同时告知申请听证的权利,村民提出听证要求的,国土资源部门应当举行。很多当事人往往忽略这个听证权,要知道这里听证的是补偿标准和安置途径,这两个因素几乎直接关乎被征收人的切身利益,不可不重视。
4.依法拟定“一书四方案”
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征地情况调查结果和市县人民政府拟定的征地补偿标准、安置方案,以及建设项目的相关材料,依法拟定“一书四方案”,经过县级人民政府初步审核同意后,由县级人民政府正式行文报批。
5.征地审核和报批
根据《征用土地公告》第三条的规定:“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征用土地方案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应当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村、组内以书面形式公告。”第四条规定:“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征用土地方案批准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进行征用土地公告。”换句话说,得到批准文件后10个工作日内,市、县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将征地公告在村委会或者村小组进行张贴公告。
6.发布征收土地公告
7.办理补偿登记
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的规定,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公告指定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8.拟定和公布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县、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对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及地上附着物等进行进一步核实,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听取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
9.批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一般情况下,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不同意见的或者要求举行听证会的,应当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
10.实施征地、交付土地
三、征地纠纷解决办法
1、征地纠纷行政复议
2、征地纠纷行政诉讼
3、征地纠纷中的民事诉讼。
4、征地补偿协调裁决。
5、征地纠纷听证制度。
征地有补偿,补偿标准一般是根据土地的用途,结合当地的经济水平来确定的。如果因为征地产生纠纷,可以通过行政复议,或提起诉讼等来解决。以上就是“村委会征用农民土地有没有补偿标准?”这个问题的解答,本文内容如果没有完整解答您的问题,可以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提交咨询,律师会为您提供专业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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