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取保候审事宜的通讯联络问题,其主要职责通常不由公安机关全权负责,而是会根据地域差异以及个案性质的特殊性来制定相应措施。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公安机关往往会采用电话联系的方式,向被取保候审人员传达有关的程序与要求,例如定期进行汇报工作,严格遵循相关制约条例等等。若您需要获取更为详细的电话号码或其他联系方式,我们建议您直接与所在地区的公安机关取得联系,或者查阅相关的官方文件以获取准确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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