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刑法中的罪名都可以从轻处罚的,但要符合从轻处罚的条件,例如犯罪分子有自首立功表现、有犯罪中止情形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十三条【犯罪未遂】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二十四条【犯罪中止】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
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第六十七条【自首】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六十八条【立功】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刑法适用效力
即刑法的适用范围主要解决刑法在什么地方、对什么人和在什么时间内具有效力,包括刑法空间效力与时间效力。
一、空间效力
是刑法对地域和对人的效力,就是要解决刑事管辖权问题,即在什么样的空间范围内有效,是以一定范围的地域为准则,还是以一定范围的公民为准则,还是以保护一定范围的利益为准则等等,从而有了不同的标准。
1、如果以一定范围的地域为准则即只要在一国家主权范围内,所有的犯罪行为都适用本国刑法,为所谓的属地原则(即属地管辖)。
2、如果只要是某个国家的公民,不论其行为在国内还是在国外都适用本国刑法,即为属人(管辖)原则。
3、如果是以行为是否侵犯本国国家利益或者本国公民利益为准则,都适用本国刑法,则为保护(管辖)原则。
4、还有一种是针对国际条约、国际协定中规定的违反全人类共同利益的国际犯罪行为,不论行为人的国籍、行为所在地、任何缔约国、条约参与国都有权管辖,此为普遍(管辖)原则。
二、时间效力
时间效力问题主要解决的是刑法在何时生效、在何时失效以及对其生效前的行为有无追溯效力,其中最主要的是刑法的溯及力问题。从本质上说,根据罪刑法定原则,定罪判刑应以行为时有法律的明文规定为限,行为人只能根据行人之际的有效法律预见其行为后果,对行为之后才实施的法律,原则上不能对该行为有效,但如果法律发生变更时,考虑到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故产生刑法时间效力的“从旧兼从轻”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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