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的关系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根据业主的委托,依照本法第三编有关物业服务合同的规定管理建筑区划内的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接受业主的监督,并及时答复业主对物业服务情况提出的询问。
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应当执行政府依法实施的应急处置措施和其他管理措施,积极配合开展相关工作。
民法典有关楼上漏水到楼下规定有哪些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楼上漏水到楼下规定有哪些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楼上漏水到楼下规定有:
(1)不动产权利人因排水、铺设管线等利用相邻不动产的,应当尽量避免对相邻的不动产权利人造成损害;
(2)妨害物权或者可能妨害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
(3)造成不动产或者动产毁损的,权利人可以依法请求修理、或者恢复原状;
(4)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根据业主的委托,接受业主的监督,并及时答复业主对物业服务情况提出的询问。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六条
业主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相关行为应当符合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的要求。对于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执行政府依法实施的应急处置措施和其他管理措施,业主应当依法予以配合。
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对任意弃置垃圾、排放污染物或者噪声、违反规定饲养动物、违章搭建、侵占通道、拒付物业费等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依照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请求行为人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恢复原状、赔偿损失。
业主或者其他行为人拒不履行相关义务的,有关当事人可以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或者投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处理。
二、楼上漏水楼下受损到底由谁负责
1、房屋本身原因,如房屋在防水保修期内或房屋本身设计不合理造成的漏水,开发商就应担负起相关责任;
2、楼上业主原因,一般由楼上业主承担相关责任;
3、楼下业主原因,由楼下业主自己承担相关责任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八十八条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第二百零七条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平等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的规定,楼上业主对其不动产负有管理、检查、修缮及损害防免的义务,应当保持其房屋相关设施完好及符合正常使用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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