补充协议是在原有合同的基础上,针对未完成事项或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而进行的额外约定。其内容应当是主合同的非主要内容,也是非主要条款。当事人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必备条款达成的协议,不是“补充协议”而是一个“新协议”。只有对“新协议”中的非主要条款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才有“补充协议”存在的前提和基础。
补充协议是指在原有合同的基础上,针对未完成事项或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而进行的额外约定。
1、补充协议的内容应当是主合同的非主要内容,也可以说是非主要条款。如果是主合同的主要条款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主合同不成立也不生效,那么谈不上“协议补充”。此时,“补充协议”没有存在的前提。
2、当事人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必备条款达成的协议,不是“补充协议”而是一个“新协议”,对“新协议”中的非主要条款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才有“补充协议”存在的前提和基础。
补充协议的成立条件
补充协议的成立条件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首先,双方当事人必须已经形成了合法有效的合同关系,并且合同中已经包含了需要补充的条款;其次,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当事人可以就合同内容进行补充协议,但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第三,补充协议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由双方当事人签字盖章确认;最后,补充协议的内容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反社会公共利益或者损害国家利益。总之,补充协议的成立需要满足一定的法律条件,才能产生法律效力。
补充协议的成立需满足法律条件,否则无效。在原有合同基础上,针对未完成事项或履行过程中新情况进行的额外约定,非主要内容可称为补充协议。双方未达成约定或约定不明确时,为新协议。合法有效合同关系且包含需补充条款,方可进行补充协议,需书面确认,且内容符合法规,不损害国家利益。总之,满足法律条件是补充协议成立的前提。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一十条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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