需要根据不同情况进行分析,即中间人实施的介绍行为是否构成非法集资是不确定的。如果中间人充当投资者和集资者之间的桥梁,如果中间人长期与投资者合作,目前在处理中间人共同犯罪时,属于非法集资,要注意以下三个方面:
中间人与网络共同构成犯罪的情形
如中间人B明知甲方非法集资,受甲方委托帮助甲方吸收不特定公众资金,或积极向甲方吸收非特定公众资金。无论是以自己的名义,还是以甲方的名义,无论是否从中获利,都是因为主观上与甲方有共同非法集资的意图,客观上帮助甲方进行非法集资,与甲方共同构成犯罪
根据非法集资过程中主观故意和客观行为的变化,可分为四种情形:
1.如果乙方和甲方都只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意图,他们一开始就构成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共同犯罪,甲方只是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意图,后来这个意图变成了集资诈骗,而乙方对此并不知情。此时,甲方构成集资诈骗罪,乙方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A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中间人单独构成犯罪的,如果B以自己的名义非法吸收公众资金,借给利息较高的A赚取利息差额,则中间人B构成独立于A的犯罪。有三种情况:
1、2、乙方在吸收资金的过程中,将吸收的部分资金挥霍、截留、隐匿、占有,最终导致网下资金出现赤字。此时,乙方的主观故意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故应以集资诈骗罪论处,如乙方熟悉甲方,甲方愿意收受并支付高额利息借给甲方,而丙方、丁方、甲方彼此不熟悉,如果他们借钱给甲方,甲方愿意接受并支付高额利息,甲方不愿意接受或接受但只支付低息。因此,丙方、丁方委托乙方以乙方名义将资金借给甲方。丙方、丁方同意乙方不承担风险,不出具借款单。甲方只认识乙方,不认识丙方和丁方。如果乙方一直没有从中获利,因为乙方和甲方没有共同非法集资的意图,而乙方也没有单独非法集资的意图,丙方和丁方也明确规定,这笔钱是借给甲方的,乙方的行为不应定罪处罚。当然,如果乙方同意丙方和丁方不赚取息差,但在实际操作中赚取息差,或截留、隐藏资金,则成为前文分析的相关情况,并根据乙方的具体行为对其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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