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集资中介机构的经济调查是否需要承担法律责任。中介与网络共同构成犯罪的情形
中介乙方明知甲方非法集资的,受甲方委托帮助甲方吸收不特定公众的资金,或者主动吸收不特定公众的资金交给甲方。无论是以自己的名义,还是以甲方的名义,无论是否从中获利,都是因为主观上与甲方有共同非法集资的意图,客观上帮助甲方进行非法集资,与甲方共同构成犯罪
根据非法集资过程中主观故意和客观行为的变化,可分为四种情形:
(1)乙方和甲方双方仅具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意图,构成共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2)如果乙方和甲方都有集资诈骗的意图,则构成共同集资诈骗罪
(3)开始时,甲方只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意图,但后来这个意图变成了集资诈骗,而乙方并不知道。此时,甲方已构成集资诈骗罪,乙方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4)甲方没有集资诈骗的意图,在要求乙方将资金退回线下时,乙方私自截取资金,但甲方并不知道,则乙方构成集资诈骗罪,甲方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中介人单独构成犯罪的情形
如果乙方以自己的名义非法吸收非特定公众的资金,以较高的利息借给甲方赚取利息差额,则中介人B独立于甲方,单独构成犯罪。有三种情形:(1)乙方只借款转贷,不铺张浪费、不截留,并按承诺支付网下本息,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2)乙方在吸收资金过程中,将吸收的部分资金挥霍,或者截取、隐瞒、占有,最终导致线下资金出现赤字。此时,乙方的主观故意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应以集资诈骗罪论处(3)甲方将资金返还给乙方时,乙方私自截取并占有,不再将资金返还给自己的下线。此时,其主观故意也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故应以集资诈骗罪论处第三,中介人不构成犯罪
例如,如果乙方与甲方熟悉,甲方愿意收受并支付高额利息,如果他向甲方借款;如果丙方、丁方和甲方彼此不熟悉,则甲方不愿意接受或向甲方借款只支付低利息。因此,丙方、丁方委托乙方以乙方名义将资金借给甲方。丙方、丁方同意乙方不承担风险,不出具借款单。甲方只认识乙方,不认识丙方和丁方。如果乙方一直没有从中获利,因为乙方和甲方没有共同非法集资的意图,而乙方也没有单独非法集资的意图,丙方和丁方也明确规定,这笔钱是借给甲方的,乙方的行为不应定罪处罚。当然,如果乙方同意丙方和丁方不赚取息差,但在实际操作中赚取息差,或截留、隐藏资金,则成为前文分析的相关情况,并根据乙方的具体行为予以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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