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相关规定,办理病退的法定疾病种类涵盖了中枢神经系统疾病或者周围神经肌肉类疾病,以及多种具有难以彻底治愈特征的严重贫血症;对于长期承受重度呼吸困难症状的患者来说,也是其合法的病退理由之一;
此外,实施过全胃切除手术、全结肠切除手术或小肠切除占三分之四以上的状况亦符合病退要求;在众多癌症病例中(包含血液肿瘤病症),若经过综合治疗、放射线治疗及化学药物治疗后,病情依然无法得到有效控制,甚至出现术后复发等现象,亦可作为申请病退的医疗依据。
然而,要满足病退的必要条件,必须是因为工作原因导致身心残疾,并已被专业机构评审确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程度。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
一级伤残为二十七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二十五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二十三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二十一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
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
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三)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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