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可以通过行使债权人的代位权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债权人代位权是指债务人应当行使但不行使其对第三人享有的权利,对债权人有害的,债权人可以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债务人的权利,以保护其债权。
根据我国民法的有关规定,债务人怠于行使债权或者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到期债权的实现;
债权人可以要求人民法院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该权利属于债务人自己的除外。
质权人怠于行使质权应负什么责任
随着市场价格的变化,质物也存在着价格跌或者意外灭失的风险,因此,一旦债务履行期届满而债务人未清偿债务时,质权人应当及时行使质权,以免给出质人造成损失,出质人也有权请求质权人行使权利。因质权人怠于行使权利致使质物价格下跌,或者发生其他毁损、灭失等情形使质物无法实现其原有的变价额。在此情形下,质权人对于出质人的损失要承担赔偿责任。
需要注意的是:
第一,出质人首先要有请求质权人及时行使质权的行为;
第二,有证据证明造成损害是由于质权人怠于行使质权造成的,损害的事实应当与质权人怠于行使质权有直接的因果关系。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
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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