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金的三大特征
时间:2023-05-03 09:24:43 220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一、定金的三大特征

在说到定金的时候,一般都是会涉及到有关财产交易的合同签署时,会签订有关定金的条款,定金作为一个独立的概念,当然是有其特点的,那么,定金的特征有哪些呢根据民法的有关理论,定金的特征具体如下:

(一)定金具有从属性。定金随着合同的存在而存在,随着合同的消灭而消灭。

(二)定金的成立具有实践性。定金是由合同当事人约定的,但只有当事人关于定金的约定,而无定金的实际交付,定金担保并不能成立。只有合同当事人将定金实际交付给对方,定金才能成立。

(三)定金具有预先支付性。只有在合同成立后,未履行前交付,才能起到担保的作用。因此,定金具有预先支付性。

(四)定金具有双重担保性。即同时担保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债权。就是说,交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的,丧失定金;而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的,则应双倍返还定金。

二、定金到底该交多少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商品房交易中的定金,是指当事人在合同订立前或支付房款前,由购房者向开发商支付一定数额的金钱,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合同或者约定的债务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接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合同或约定的债务,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买房私下交易,交订金时只做了口头上的约定,没有任何书面上的约定,口头约定是不具备法律效力的,没有法律保护。因此,消费者应增强法制观念和自我保护意识,采用法律方式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一些购房的市民在与开发商签订认购合同时,向开发商交了一定数额的定金,可因考虑不周等原因,不想购买房子向开发商索要定金时,却遭到拒绝返还定金。

在实践中,开发商与购房者之间会通过签订认购、订购、预订合同的方式向购房者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担保。如果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即购房者无故不订立合同的,开发商有权不返还定金,开发商不订立合同的,应向购房者双倍返还定金;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开发商应当将定金返还购房者。

三、定金有哪几种类型

(一)成约定金,即以定金的交付作为债之成立的要件的定金。这种定金在日常生活中最为常见。

(二)证约定金,即以定金的交付为债之成立的证明的定金。

(三)违约定金,其性质和作用与违约金相同,都具有间接地保证合同履行的效力。

(四)解约定金,这种定金是解除合同的代价,交付定金的一方可以其丧失定金所有权来解除合同,接受定金的一方也可以用双倍返还定金来实现合同的解除。

(五)立约定金,是在订立合同前而交付的定金,其目的或效力在于保证在此之后订立正视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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