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处理经济适用房的赠与问题时,同样需要缴纳综合地价款。
这会导致房屋的产权性质发生变化,由原先的经济适用住房转变为普通商品住宅。
值得注意的是,仅限于位于城六区内的一类经济适用房无法进行赠与;而二类经济适用房则具备相应的赠与权,但需支付大笔税费,其中包括3%的契税、千分之一的印花税以及3%的土地出让金。
然而,对于城六区以外的经济适用房而言,无论是一类还是二类,都可依法行使赠与权。
在这种情况下,一类经济适用房需要交纳10%的土地出让金、3%的契税和千分之一的印花税;而二类经济适用房的相关规定与城六区相同,即在赠与后将转变为普通商品住宅。
《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经济适用住房在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证一定年限后,方可按市场价上市出售;出售时,应当按照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与经济适用住房差价的一定比例向政府交纳收益。
具体年限和比例由市、县人民政府确定。
个人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在未向政府补缴收益前不得用于出租经营。
经济适用房在上市交易时需要缴纳2%的土地出让金,其他税费标准和操作程序与普通房屋相同。
经济适用房交易前需要到土地部门缴纳2%的土地出让金,待房产证办理下来,再过户给对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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