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20日,国务院公布了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10年5月1日起施行。
与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相比,《条例》对审计部门的新权限作了更为具体的规定。审计部门增加了封存数据和资产的权限,可以查询被审计单位的账目和存款,甚至可以对抗拒、拒绝或不配合审计的单位负责人进行罚款等处罚。
可以公布的审计结果范围也扩大了。
根据现行规定,可以公布的审计结果,只有本级政府和上级审计机关要求公布的审计结果、社会关注的审计结果、法律法规要求公布的审计结果。新修订的条例取消了上述范围限制。
一位接近审计署的人士评论说,条例大大增强了审计部门的独立性,但目前审计部门仍需依靠纪检等部门的力量查处大案要案。由于审计部门不能采取强制措施,很难堵住国有资产的漏洞,防止嫌疑人潜逃。2月21日,国务院法制办、审计署有关负责人在接受媒体采访时指出,由于2006年《审计法》修订,条例必须进行相应修改。
为什么在《审计法》修订完成四年后才出台《条例》的修订?据本报记者了解,主要原因是涉及审计部门的“扩权”。
北京大悦咨询公司相关负责人表示,《规定》是《审计法》的具体形式,审计部门是否应指导企业内部审计和审计机关负责人的任免一直是此次修订的重点“一法一案”。最后,在审计法修改中,删除了指导企业内部审计的权限,保留了对社会审计机关出具的审计报告进行检查的权利。同时,也为审计机关负责人的任免带来更多话语权。根据修订后的《条例》,审计机关主要负责人的免职和聘任,需要征求上级审计机关的意见。审计机关主要负责人除因违法违纪原因外,不得随意更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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