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件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规定》第十九条,交通事故评残鉴定费应由当事人直接支付给有关机构或单位。案件审理后,若败诉方获胜,则法院判决由败诉方承担,胜诉方自愿承担的情况除外。部分胜诉、部分败诉的,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
根据谁主张、谁负担的原则,交通事故评残鉴定费应由当事人直接支付给有关机构或单位。案件审理后,若败诉方获胜,则法院判决由败诉方承担,胜诉方自愿承担的情况除外。部分胜诉、部分败诉的,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
交 通 事 故 评 残 费 用 由 谁 支 付 ?
根据《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规定》第二十二条,交通事故评残费由致残程度较高的当事人承担。如果致残程度相同的当事人,则根据其经济状况和生活困难的程度,由相应的当事人分担。因此,交通事故评残费用由致残程度较高的当事人承担。
根据《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规定》的相关规定,交通事故评残鉴定费应由当事人直接支付给有关机构或单位。若败诉方获胜,则法院判决由败诉方承担,胜诉方自愿承担的情况除外。部分胜诉、部分败诉的,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因此,交通事故评残费用由致残程度较高的当事人承担。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第十二条诉讼过程中因鉴定、公告、勘验、翻译、评估、拍卖、变卖、仓储、保管、运输、船舶监管等发生的依法应当由当事人负担的费用,人民法院根据谁主张、谁负担的原则,决定由当事人直接支付给有关机构或者单位,人民法院不得代收代付。
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十一条第三款规定提供当地民族通用语言、文字翻译的,不收取费用。
第二十九条诉讼费用由败诉方负担,胜诉方自愿承担的除外。
部分胜诉、部分败诉的,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
共同诉讼当事人败诉的,人民法院根据其对诉讼标的的利害关系,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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