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损害责任的归责原则是什么
时间:2023-06-20 09:42:43 477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医疗损害责任的归责原则是过错原则和推定过错原则。我国法律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一、患者有损害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的法定情形不包括哪些

患者有损害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的法定情形不包括以下:

1、患者或者其近亲属不配合医疗机构进行符合诊疗规范的诊疗;

2、医务人员在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下已经尽到合理诊疗义务;

3、限于当时的医疗水平难以诊疗。

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

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书面同意,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书面同意。

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

1、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

2、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

3、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

因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的缺陷,或者输入不合格的血液造成患者损害的,患者可以向生产者或者血液提供机构请求赔偿,也可以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患者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的,医疗机构赔偿后,有权向负有责任的生产者或者血液提供机构追偿。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填写并妥善保管住院志、医嘱单、检验报告、手术及麻醉记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医疗费用等病历资料。

二、医疗过错案由谁举证

患者主张医疗机构造成医疗过错的,由患者承担举证责任。若医疗机构主张不承担责任的,则应该根据抗辩事由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患者依据规定主张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的,应当提交到该医疗机构就诊、受到损害的证据。

患者无法提交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诊疗行为与损害之间具有因果关系的证据,依法提出医疗损害鉴定申请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医疗机构主张不承担责任的,应当就规定情形等抗辩事由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三、医生让用药过敏如何追究

可以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提起民事诉讼。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专家鉴定组应当综合分析医疗过失行为在导致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中的作用、患者原有疾病状况等因素,判定医疗过失行为的责任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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