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是违背自己意愿做出的认罪认罚,是可以翻供的。第一次的口供如果有表述不清楚的地方,或者是讲错了的地方,能在后续录口供的时候做出不同的供述。但如果翻供是指故意做出不一样的供述,这样的行为是刑事诉讼法所不允许的,对正确定性犯罪和准确量刑也是不利的。录取口供是侦察与调查的一个过程和程序,被询问人(被调查人或当事人)须按事实的本质与实际的发生发展过程如实陈诉,反映客观的事实的真实质,否则会涉嫌作违证的法律后果。
一、主犯和从犯口供不一致怎么办
犯罪同案之间口供只是一种证据,如果告诉不一致,还要综合考虑其他证据。口供不一致,不影响司法机关结案。案件审理的关键是证据但又不仅仅只是口供,只要有其他证据支持犯罪事实存在,司法机关就可以根据犯罪事实和我国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审判之后结案。同时对于口供不一致要看不一致的是什么内容,有多大差别。有差别很正常,供词也不可能出现一致的情况,主要事实、情节基本一致,合理一般都会认定一致的。口供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一种证据。只有口供,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刑事诉讼法》规定,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二)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三)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
二、派出所的口供和以后的判决有关系吗
被告人口供是中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法定七种证据之一。其客观真实性在刑事诉讼中有重要意义。犯罪嫌疑人是否实施了犯罪,其本人最清楚,如果他能如实供诉,就能够交待出案件的全部事实情节,从而成为反映案件事实最详细的最真切的证据;即使案件不是被告人所为,他也比其他人更清楚,能够更充分地陈述出与自已无关的理由。因此,真实的口供,无论是有罪还是无罪的辩解,都可能成为证明力很强的证据。犯罪嫌疑人是否实施了犯罪,其本人最清楚。事实证明,经过调查核实符合案件客观情况的口供能使在侦察案件迅速突出。从这一角度看,口供所具有的作用的确独特,不可替代。这也是口供在侦查阶段一向被重视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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