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已有版权作品的使用
翻译是一种对已有版权作品进行再加工的行为,原著作权人享有翻译版权。因此,对于已有版权作品的使用的时候,应该获得著作权人的同意或者授权,否则,即为侵权行为。但实际情况是,翻译是一个对原作品进行再次创作的过程,那么对于获得了翻译权却未曾使用的行为是一种浪费。因此,产生实际应用的的翻译行为往往比获得翻译权的本身意义更大。通常情况下,我们会在某些影视作品、音乐作品。出版作品的封面或者播出时的显著位置进行声明著作权及翻译权,这里的翻译权实际就是再度进行出版、传播、转换、录制的过程,这个时候的实际意义就产生了。这也是法律维权的重要环节。因此,译者应该注意这样的情况。
二、翻译后的作品著作权
翻译行业经常会提到两个词:源语和译入语,这里的源语就是指的原文字,而译入语就是指的处理过后的文字。所以,在翻译完成一篇文章、一本书、一部作品时,就成了一个新品,这个新品的著作权人是单独享有著作权的,而在实际应用的过程中不能再次侵犯原著作权人的著作权。这里理解起来就有点难了,举个例子:假设陈忠实老师的作品《白鹿原》被翻译成了法语,翻译者享有翻译以后版本的著作权,但是应该尊重陈忠实老师的人身权,应该保持原著作的完整性。同时也应该注意一个问题,获取的著作权授权应该是原著作权所包含的范围为限,不得有任何超出的行为。
三、双方授权的情况
翻译作品在实际使用过程中需要征得原著作权人和译著作权人的双重授权。怎么理解呢?某一先生的作品被翻译出版前,可能已经有出版社拿下了这本书的作品的翻译权限了。那么这个出版社可以找翻译进行翻译,如果某翻译在翻译中途退出,或者无法进行继续翻译时,在获得翻译授权的时间范围内继续进行新的翻译招募进行翻译。亦或者,某一个翻译本来找了某一先生希望获得某一作品的翻译权,那么这个翻译即获得了该作品的翻译使用及出版权,如果出版社想出版这本作品时,就需要原著作人和翻译著作人的双方授权以后,再进行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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