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应当告知健康保险合同事项,根据有关法律规定,保险公司应当告知健康保险合同事项,包括保险责任、保险责任的减免、保险责任的等待期等。
健康保险管理办法保险(2019年12月1日实施)
第三十九条保险公司销售健康保险产品,应当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内容,并明确告知投保人下列事项:,由投保人确认:
(1)保险责任;
(2)保险责任的减免;
(3)保险责任的等待期;
(4)保险合同的迟延期及投保人的相关权利义务;(五)是否提供续保和续保有效期;(六)索赔程序和索赔文件要求;(七)团体健康保险产品中各产品的保险期限;(八)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通知事项。健康保险的保险期规定一般有以下规定:
健康保险的保险期一般为一年。一般健康保险条款规定了保险单无效并可自动续保的条件。常用的方法如下:
(1)定期保险单。这种保险单规定了有效期,一旦到期,被保险人必须重新投保。保险期间,保险人不得提出解除合同或者变更保险费或者保险责任。但是,被保险人在合同期满后重新投保的,保险人有权拒绝承保或者要求变更保险费或者保险责任。
(2)可以取消策略。
对于此类保单,被保险人或保险人可随时终止合同或变更保险费、合同条件和保险范围。但是,保险人提出解除合同或者变更合同条件和保护范围的,保险人仍应当按照原合同条件和保护范围承担责任。这种保险单的优点是保险人承担的风险较小,成本较低,保险条件也不严格。
(3)更新。
被保险人续保时,一般有两种不同的续保条款,一种是有条件续保。只要被保险人符合合同规定的条件,合同可以续签到一定期限或年限。二是保证续期。本保单规定,只要被保险人继续付款,合同可以继续有效到规定的年龄。在此期间,保险人不得单方面变更合同中的任何条件。(4)不可撤销条款。
是指被保险人和保险人都不能要求解除保险合同,被保险人也不能要求退保。但是,如果被保险人不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可以自动终止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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