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项权利人合同中的土地他项权有地上权、空中权、地下权、地役权、租赁权、借用权、耕作权、抵押权等。土地他项权证是在他人土地上享有的权利的证明,可以满足他人对土地利用的需求,其主体是土地所有人、使用人以外的人。
法律依据:
《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三十五条
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抵押,应当按照规定办理抵押登记。
第三十六条
抵押人到期未能履行债务或者在抵押合同期间宣告解散、破产的,抵押权人有权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抵押合同的规定处分抵押财产。因处分抵押财产而取得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的,应当依照规定办理过户登记。债权人有留置权的合同包括保管合同,财产租赁合同,委托合同和信托合同等,债权人的留置权是指债权人已经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的时候,债权人可以留置该动产并且优先受偿的权利。
《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七条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前款规定的债权人为留置权人,占有的动产为留置财产。
第四百五十四条债务人可以请求留置权人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后行使留置权;留置权人不行使的,债务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留置财产。
第四百五十五条留置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债务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九章 留置权 第四百四十七条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n 前款规定的债权人为留置权人,占有的动产为留置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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