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是法律予以保护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如果行为人有犯罪故意,并且实施了侵权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行为的,会追究刑事责任。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是中国刑法规定的一类犯罪,指非法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的行为。这类犯罪侵犯的客体,是公民的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具体表现为公民的生命、健康、人身自由、名誉、人格以及选举权、被选举权等不受非法侵犯的权利。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罪的构成要件
本罪的主体,绝大部分是一般主体,即任何达到法定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公民。个别犯罪,是特殊主体,如刑讯逼供罪,只能由国家工作人员构成。本罪的主观方面,大多数犯罪只能由故意构成,个别犯罪可以由过失构成。
《最高法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因生命、健康、身体遭受侵害,赔偿权利人起诉请求赔偿义务人赔偿财产损失和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本条所称“赔偿权利人”,是指因侵权行为或者其他致害原因直接遭受人身损害的受害人、依法由受害人承担扶养义务的被扶养人以及死亡受害人的近亲属。本条所称“赔偿义务人”,是指因自己或者他人的侵权行为以及其他致害原因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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