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安置与户口
※户口因素不影响拆迁补偿。被拆迁房屋的市场价影响补偿安置。
对拆迁房的户口管理突出表现为两点:
1、拆迁许可证范围内拆迁基地的户口不再冻结;
2、强制拆迁的,户口强制迁出。
※拆迁面积标准房屋调换应安置人口认定条件
认定拆迁安置人的条件:
1、截至房屋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
A在被拆迁房屋处有本市常住户口连续满一年,
B在本市无其他住房(或者虽在本市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难),
C且居住在被拆迁房屋的人员
2、截至房屋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
A在被拆迁房屋处有本市常住户口未满一年,
B在本市无其他住房(或者虽在本市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难),
C居住在被拆迁房屋,且符合下列特殊情形之一的人员,可以认定为被拆迁居住房屋的应安置人口:
(一)拆迁范围内应安置人口的未成年子女;
(二)因工作需要调回本市的干部、职工及其随迁家属,在拆迁范围内直系亲属处落户的;
(三)因离休、退休、退职从市外迁回拆迁范围内家中的;
(四)海员、船员、野外勘探人员、就学等人员迁回拆迁范围家中的;
(五)本市居民因应征入伍、出国(境)而注销拆迁范围内的户口,后又恢复户口的;
(六)本市居民因服刑、被劳动教养、人民法院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等注销拆迁范围内的户口,后又恢复户口的;
(七)市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3、房屋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
A不具有拆迁范围内的本市常住户口,
B在本市无其他住房(或者虽在本市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难),
C且符合下列特殊情形之一的人员,可以认定为被拆迁居住房屋的应安置人口:
(一)有本市常住户口的未成年人,且其父母属于拆迁范围内的应安置人口;
(二)户口从被拆迁房屋内迁出,且拆迁时仍处于迁出状态的海员、船员、野外勘探人员、就学等人员(不包括已在外地结婚的);
(三)因应征入伍而注销户口的人员;
(四)因服刑或者被劳动教养而注销户口的人员;
(五)户口不在本市的人员,因结婚实际居住在被拆迁房屋内至房屋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满两年,且其配偶属于拆迁范围内的应安置人口;
(六)市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拆迁安置房与限购
1、动迁安置房具有的产权房属性,有了动迁房等于有了商品房。如果家庭已有了两套及以上的产权住宅,不论其中有几套是动迁安置房,都不可以再购买商品住宅。
2、有两套及以上住宅的业主,在动迁时也可以选择实物补偿。但对于家庭名下超过两套的购房需求的,不能再行向银行贷款。必须全额一次性付款。如果没有能力一次性全额付款,只能放弃购房的权利,选择货币分配补偿。
(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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