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替考罪
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1]
代替考试罪是典型的对向犯,刑法同时处罚考生和“枪手”双方行为人,且定罪和法定刑都相同。
1、犯罪构成
犯罪主体
代替考试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年满16周岁,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人。
具体而言,本罪主体包括两种人,一是应试者;二是替考者,即平常所说的“枪手”。
被组织起来进行作弊的替考者虽不能成为刑法第284条之一第1款组织考试作弊罪的犯罪主体,但是能够成为本罪的处罚对象。
2、犯罪客体
代替考试罪侵犯的客体为复杂客体,侵犯了国家对考试组织的管理秩序和他人公平参与考试的权利。
3、主观方面
代替考试罪的主观方面为故意。
4、客观方面
代替考试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法律所规定的国家考试的行为.替考入刑“代替他人”,是指冒名顶替应当参加考试的人去参加考试。“让他人代替自己”,是指指使他人冒名顶替自己去参加自己应当参加的考试。
5、注意
此处所参加的考试,必须是刑法第284条之一第1款中所规定的法律规定的相关国家考试。
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如职称考试、驾驶证考试、研究生考试、高考、司法考试、会计师考试、公务员考试等。
二、刑法修正案九中替考罪
增加“替考或让他人为自己考试”为犯罪,增加“在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行为”为犯罪,
组织作弊并提供作弊器材或帮助的,以【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的规定处罚
原第二百八十四条【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刑法修正案(九)二十五、在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为他人实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试题、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刑法修正案九出台之后,将替考入刑,使很多在大型考试中有替考等行为的人产生了警戒。大家对于替考入刑都产生了褒贬不一的看法。但是,在现实生活中,大型的考试往往关系着升学、职称等重要的岗位升职依据,替考过关与本人能力无关,也会严重影响公司企业的正常运作。刑法修正案九替考罪考试范围的规定是切合实际的的,是对诚信考试的法律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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