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诉讼证据保全,是指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当事人可以在诉讼过程中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法院也可以主动采取保全措施。
诉讼证据保全的采取应当满足以下条件:
一是,应当在诉讼进行过程中采取。在诉讼开始之前提出的,是诉前证据保全申请。
二是,被保全的证据必须与案件待证事实有联系。这种联系只要求是形式上关联,实质上的关联性如何以及证据与待证事实之间所具有证明价值的大小和强弱等则在诉讼证据保全阶段无需要求。
三是,须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可能灭失”的原因,可以是客观原因,也可以是主观原因,如物品腐烂,证人即将灭亡,掌握证据的人可能故意毁损证据等。“以后难以取得”,是指证据虽然不至于灭失,但如果不采取保全措施,将来获取它会遇到相当大的困难或者成本过高,如证人出国定居等。
(2)诉讼证据保全,是指因情况紧急,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利害关系人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证据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保全证据。
诉前证据保全的采取应当满足以下条件:
一是,应当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采取。
二是,须利害关系人提出申请。由于尚未进入诉讼或者仲裁程序,所以还不存在当事人,只能是利害关系人提出申请。
三是,须情况紧急,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这里与诉讼证据保全相比,多了“情况紧急”的要求,如果不是情况紧急,就应当到诉讼或者仲裁过程中去申请保全。
四是,须向证据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其他特别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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