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房屋面积误差的相关法规政策如下: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之规定:当出卖人为买受人提供的使用房屋套内建筑面积或总建筑面积与双方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所约定的面积存在差异时,若合同中有对此类情况进行明确约定的条款,就按照该合同中的条款来处理;反之,如果合同中并未对这类情况作出约定或是约定不清,则需按照下述原则处理此事:对于建筑面积误差介于百分之三(含)以内者,依据合同所订明的价款按实计算,鉴于买方请求解除合同的起因不是建筑面积误差,因此不应予以支持;而对于建筑面积误差超过百分之三的部分,买方可在此基础上要求解除合同、收回已经支付的购房款项以及相应的利息。若买方愿意继续履行合同,且房屋实际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那么建筑面积误差在百分之三(含)以内的部分,其对应的房价款将由买方按照原定的价格进行补充;
至于建筑面积误差超过百分之三的部分,其对应的房价款将由卖方承担,所有权归属买方;同样地,若房屋实际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那么建筑面积误差在百分之三(含)以内的部分,其对应的房价款及其利息将由卖方退还给买方;
至于建筑面积误差超过百分之三的部分,其对应的房价款将由卖方双倍偿还给买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八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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