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抚顺市调整企业退休(职)人员基本养老金标准
调整时间:1日
调整范围:31日前企业退休(职)人员
调整依据:《关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辽人社发[2011]3号)单位:月/人/元
普遍调整
类别
调整标准(1+2=元/月)
1.增加基本养老金
2.增加缴费年限基本养老金
特殊调整
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员,再按以下标准增加基本养老金
类别
增调标准(元/月)
担任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退休科技人员
担任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含高级技师)的退休科技人员
原工商业者退休人员
31日前,年龄满70周岁(含70周岁)不满80周岁的退休人员
31日前,年龄满80周岁以上(含80周岁)的退休人员
符合国人部发[2006]61号规定范围内的艰苦边远地区企业退休人员
注:1、缴费年限增加的基本养老金是指退休(职)人员符合国家、省规定的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含特殊工种折算年限),每满1年(不足1年按1年计算)每人每月增加2元。
2、担任正、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含高级技师)的退休科技人员,按以上标准调整后。
3、企业退休军转干部增加基本养老金,在和其他退休人员同办法、同标准调整后,统筹内养老金低于省辖市统筹区域企业退休人员统筹内月人均养老金水平的,补足到省辖市统筹区域企业退休人员统筹内月人均养老金水平。
全文536个字,阅读预计需要2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